不可否认,被称作“工具书”的出版物早已到了“泛滥”的程度,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东拼西凑,毫无新意,且谬误百出的垃圾出版物,除了部头比较大、价格比较高、包装比较新之外,读者根本无法从中找到其内在的特别之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9月)一书的问市,则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工具书“重量不压人不足以服观众、名称不吓人不足以悦读者”的传统形象。全书不足600页,涵盖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中、法、英三种文本,并在中文部分加入逐条索引,为中国读者的查阅、使用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方便。更重要的是,作为外国法资料汇集,该书的译者并没有以“权威译本”的形式将其推向读者,而是本着客观、严谨、全面、求是的态度,在推出中译本的同时,还将法文(原文)本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英文译本一并收入,以便于掌握了这两种语言或其中一种的学者加以对照、核实。
将外文资料及时、准确地翻译成本地文字,并加以适当传播,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其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即便是在英语已经成为INTERNET空间处绝对优势的第一大语言的今天,甚至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仍将有数以亿计的人不能自由使用英语。更重要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英语国家也不会允许英语取代本地语言。而要想在保持本地语言文化不受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保持与其他语言文化社会的交流,大量地将其他国家的信息资料翻译成本地语言文字就显得更具重要性了。由黄晖先生翻译,郑成思教授审校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出版,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界已有人意识到了向我国读者引介外国法资料的重要意义。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汇集知识产权立法的法典,其立法参考和学术研究的价值自不待言,其条理清新、结构严密、用语精炼等特点也由译者在序言中作了详细介绍。笔者认为,除前文已经介绍的几点以外,这部法典作为资料性工具书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第一,这是一部有着鲜明权利意识的出版物。与其他出版物不同的是,该书的“版权页”上所标识的并不是一般的出版、印刷及图书编目信息,而是明确的“版权声明”。尽管在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之下,版权声明并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对一作品享有版权保护的状态没有任何直接的影响,但在出版物上加注版权声明,并将其中各层次版权的归属及受保护状况加以申明,仍然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它使读者得以知悉一出版物中所收纳的之信息的版权状况,并于必要时知道如何获得所需的授权。这种做法既可以向读者表明版权人的自己的立场,同时更为读者提供了处理版权问题所需的便利。除版权声明外,译者还将其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获得的使用英文译本的授权书附于“自序”之前,进一步表明译者本身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第二,这本书的名称虽然仅平淡地表述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没有任何修饰性的浮华之辞,但其并不是简单的单行法规出版物。除同时收入三种不同文本,方便使用者核实之外,该书在各部分的编排上可谓匠心独运。《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原文的条文本身的排列即具有条理清晰的特点,即每一条的编号都清楚地表明了其属性及所在的卷、编、章与本文的序号。译者在尊重这种科学编号方式的基础上,特意在“出版说明”部分对这种编号的含义给予了充分的说明。此外,译者还在自序中从宏观上对该法典进行了多种角度的评价与分析,使读者在无需对全法加以仔细研究的情况下即可对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当然,在此还必须申明笔者的观点,即在对有关条文亲自加以核实之前,最好不要贸然引述中文译本,更不能望文生义,仅凭中文译本即对法条作出文字性解释。
对于想在短时间内进一步了解该法全貌的中国读者来说,附于中文译本后面由译者编写的逐条索引将会给予很大的帮助。该索引将法典除条款内容以外的类部、卷、编、章、节及条的名称与序号均清楚地罗列下来,为读者提供了一条通过简单阅览即可初识法典全貌的新途径。与“目录”相比,逐条索引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全面、详细。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做会造成篇幅的浪费,但就其作为资料给读者提供的方便而言,这种“浪费”是值得的。这一点也恰恰是以往的资料性出版物所欠缺的。
第三,它还是一部制作精美的出版物。当笔者初次翻开《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时,感触最深的首先是该书在制作上的精致。纸张的质量自不待言,堪称国内一流;最让人叹服的是其在版芯设计上为读者考虑得周到至极。只要你将该书翻开放在桌上,即使是正中间的两页,亦无需手压,书中文字尽显眼前。此外,该书的版面设计、字型与字号选用、行距的设定,综合起来使其在整体上给人以爽心悦目之感。
总之,该书因为本身具有的学术价值,必将会为中国法律界人士提供极大的方便。